(2021)粤0391民初2743号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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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391民初2743号

张祝林、陈赛凤:

原告傅成德与被告一张祝林、被告二陈赛凤、被告三深发工艺红木(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91民初274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一、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一、二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暂共计人民币741778元(1、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计本金付清至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止利息为673333元;2、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起按人民银行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的4倍计算年息15.4%,暂计算至2021年1月29日止利息为68445元)。三、请求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相对应的借款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原告因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用(包括前期律师费及后期按原告收到款项金额20%比列支付的律师费用)。五、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原告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其它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向张祝林、陈赛凤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张祝林、陈赛凤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3日14时30分在法治大厦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公告来源: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