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须知
来源: | 作者:前海公证处 | 发布时间: 2002天前 | 19482 次浏览 | 分享到:


       (1)申请人须携带相关资料申办公证,申请人不能亲自来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需提交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的身份证。

       (2)声明、委托、生存、遗嘱、赠与、身份证、签名及其他与申请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须申请人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申办。

       (3)鉴于存在身份证照片与本人现时相貌有差异的情况,请申请人自行携带其他有照片的有效证件以备参考,如:居住证、驾照、社保卡、护照、港澳通行证等。

       (4)所需提交的资料如无特别注明均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5)协议类公证需协议双方共同申请。

       (6)申办遗嘱、证据保全公证须申请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办证大厅前台预约。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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