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391民初6191号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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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391民初6191号

赵碧山、沈阳市皇姑区中兴万丰建材经销处:

原告深圳富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碧山、刘文庆、沈阳市皇姑区中兴万丰建材经销处、西多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鑫科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北京木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91民初619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沈阳市皇姑区中兴万丰建材经销处向原告支付应收账款(保理款)本金43000元;并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支付自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8月29日正常期利息1935元;按照每日万分之十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8月29日至实际支付日期间的逾期利息。(保理款本金、正常期利息、截至2021年5月7日的暂计逾期利息57921元,三项合计人民币102856元);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赵碧山、被告三西多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对被告一沈阳市皇姑区中兴万丰建材经销处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刘文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请求依法判令所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交通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所有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2月02日09时30分在法治大厦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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