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391民初2342号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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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391民初2342号

张祝林、陈赛凤:

原告周国涵与被告一张祝林、被告二陈赛凤、被告三深发工艺红木(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91民初234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一、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158万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一、二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暂共计人民币7366320元(1、以本金87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止利息为5579600元;2、以本金16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止利息为1017600元;3、以本金78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止利息为484120元;4、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8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止利息为285000元);三、请求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二借款本金人民币670万元及相对应的借款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原告因维权而支出的前期律师费人民币5万元及后期律师费(按原告收到款项30%的金额支付律师费);五、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上一、二、四项暂计为人民币18996320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向张祝林、陈赛凤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张祝林、陈赛凤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3日14时30分在法治大厦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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