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赠与合同公证
来源: | 作者:前海公证处 | 发布时间: 2034天前 | 4139 次浏览 | 分享到:

    赠与是财产所有人依法、自愿将其财产无偿赠送他人的法律行为。将其所有的财产赠与他人的人为赠与人,接受赠与财产的人为受赠人。赠与人、受赠人可以分别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房产赠与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签订的房产赠与合同真实、合法的活动。

    根据民法典的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无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都不得随意撤销。

个人赠与合同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赠与人和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以及赠与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离婚、丧偶等证明,赠与人未婚的,提供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在本辖区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2)赠与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人需亲自到我处申请办理,或提供经公证的同意赠与声明书;

(3)赠与财产的权利凭证,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

(4)赠与合同;

(5)赠与合同中,如有关于赠与人与受赠人亲属关系的表述,应提供相应亲属关系证明;

(6)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备注:赠与人、受赠人为公司的,参照房产买卖(现售)合同公证中中国内地法人/境外法人的要求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