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协议公证
来源: | 作者:前海公证处 | 发布时间: 2015天前 | 2849 次浏览 | 分享到:

    提存是指债务人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法向债权人给付债之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与提存机构,由提存机构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买房人可以和购房人办理《提存协议》公证,由买方先将款项存到公证处专用提存账户中,然后双方按照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待过户手续达到双方约定的条件后,如房产已经登记在买方名下等,卖方即可依据约定直接从公证处的专用提存账户中拿到售房款。

    提存协议能够有效地在买卖双方直接架起一座信任的桥梁,通过办理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可以防范合同交易过程中发生如违约、毁约、欺诈等行为,不得能够有效促进缔约交易行为,而且,还能够有效地督促合同双方如约履行合同,从而,有效避免经济纠纷。

房款提存协议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一)转让方、受让方为自然人: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须提供经公证机构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二)转让方、受让方为中国内地法人:

    1、公司的营业执照;

    2、如法定代表人直接办理,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应注明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及其身份证(如企业注册地在深圳之外的,该法定代表人证明书须在当地办理公证);

    3、如授权他人办理,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应注明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及受托人身份证(注册地在深圳之外的公司,其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须办理公证);

    4、提供相关的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

    5、公司章程;

    6、公司公章及公安机关发的申请刻制印章登记卡。

(三)转让方、受让方为境外法人:

    1、转让方、受让方为香港公司,所提交的材料(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需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转递;转让方、受让方为澳门公司,其材料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澳门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办理转递;转让方、受让方为台湾公司,经台湾地区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由台湾海基会寄送。

    2、转让方、受让方为外国公司,所提交的材料(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需经当地国家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认证。

(四)房地产权证书。

(五)房地产买卖合同。

(六)提存协议一式若干份。

(七)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