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书公证
来源: | 作者:前海公证处 | 发布时间: 1675天前 | 39585 次浏览 | 分享到:

委托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授权委托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委托书是委托人的单方意思表示。通过办理房产委托公证,委托人可以授权他人代为办理涉及房产的有关抵押、过户、签字等繁杂手续。

个人委托书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委托人的身份证,户口簿(视情况提供辅助证件,如深圳居住证、社保卡、驾驶证、港澳通行证等);

(2)受托人的身份证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3)打印好的委托书(我处网站有参考版本,如委托书在外地使用,委托人可提供当地委托书版本,并提供打印好的委托书的电子版);

(4)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办理出售、抵押、互换等涉及房产处分的,房产无抵押的提供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房产有抵押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和购房合同或抵押合同(按揭合同)或近期房地产权查档证明;如办理购房委托公证,提供能够反映所购房产具体位置的证明材料】;

(5)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备注

(1)涉及夫妻相互委托或共同委托的,应增加提供结婚证或其他能够反映夫妻关系的权威证明材料,如果委托人未婚或未再婚且委托书中载明委托人“未婚”内容的,应增加提供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或未再婚证明材料;

(2)委托人为被羁押人员的,应当提交办案部门同意委托人处分委托书所涉房产的证明;委托人是已决犯的,如生效判决书上有判处财产刑的内容,应当提供财产刑已经履行完毕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