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在我国出生的法律事实(包括父母的基本情况)予以证明的公证。
出生证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持有的“出生医学证明”予以证明的公证。
出生、出生证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注:如委托他人办理,需一并提供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
(2)出生医学证明(如出生医学证明为外地签发,需经核实后签发公证书);
(3)如申请人为1996年以前出生的,且没有出生医学证明,可提供其他权威机构(如派出所、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户口簿在同一本上同时直接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可不提供该证明;
(4)2寸彩色照片3张(公证书发往美国、韩国、奥地利等国使用的,提供4张,增加1份副本,相应增加1张照片)。办理《出生证》公证无需提交照片);
(5)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
(6)视情况提供反映出生事实的其他证明资料,如独生子女证,住院分娩资料、由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档案资料(加盖档案保管单位的印章)、计划生育服务证等;
(7)如办理《出生证》公证,还应提交医院的证明或原始档案文件(注:如外地出生的申请人提交该材料有困难的,由公证员酌情处理)
(8)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备注1:非婚生子女申办出生公证的,按照司法部规定办理,请咨询具体公证员。
备注2:所需提交的资料如无特别注明均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