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关系公证
来源: | 作者:前海公证处 | 发布时间: 1432天前 | 6170 次浏览 | 分享到:

亲属关系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或者法律拟制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亲属关系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当事人之间因血缘、婚姻、收养和抚养而产生的彼此具有法律上权利和义务的亲属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亲属关系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非深圳户籍的,还需提供深圳居住证。

(2)关系人的身份证(港澳台同胞增加提供通行证)、户口簿。关系人为外国人的提供护照;

(3)与申办亲属关系有关的证明材料,如结婚证、出生证、户口簿、独生子女证、计划生育服务证等;

(4)如第(3)项材料不足以反映亲属关系,则须另提供人事档案简历影印件、公安机关户籍档案证明等并加盖所提供的部门的公章);申请人无法提供前述证明材料的,可提供知晓其亲属关系的其他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并出具相关记载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如关系人为外国人,其身份的记载与原来的记载已经发生变化,要提供身份变化的证明及关系人在境外对关系认可的声明书,该声明书需经当地国家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认证;

(5)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备注所需提交的资料如无特别注明均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