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
继承权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被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法医学死亡鉴定书等)、火化证明,被继承人在异地死亡的,应提供经过公证的死亡证明;
(3)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如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如未(再)婚的,提供未(再)婚证明;
(4)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如果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的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
(5)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独生子女证、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证明(人事档案中涉及亲属关系的履历表复印件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公章),无法提供人事档案证明的,如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有记录的,由派出所出具证明【提供相关记载文件(户口底册)复印件加盖公章】;如有亲属关系公证书,则提供公证书。
(6)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由放弃人亲自到我处或居住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继承人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
(7)继承人原则上应亲自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少数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我处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书除正常委托授权外,还应记载:被继承人生前有无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等内容);
(8)遗嘱继承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遗嘱;
(9)其他与继承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果证明材料由香港机构提供,材料需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如果证明材料由澳门机构提供,材料需经司法部委托的澳门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转递;如果证明材料由台湾机构提供,材料需经台湾地区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台湾海基会寄送;如果证明材料由外国机构提供,材料需经当地国家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认证;
(10)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