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391民初2685号
深圳前海嘉路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黄冰倩与被告一深圳前海嘉路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二李华、被告三蒋振南、被告四龙欢乐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91民初268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撤销原被告双方签署的《委托投资可换股债券(票据)股权代持协议》;二、依法判决被告一返还投资款人民币45000元;三、依法判决被告一支付占用投资款期间的利息。利息以4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计算,自2017年2月23日开始直至付清投资款之日止,暂计人民币35000元。四、依法判决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前述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五、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二、三项共计人民币80000元。现因深圳前海嘉路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深圳前海嘉路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4日09时30分在法治大厦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公告来源: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