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391民初3069号
SHI CHANG HONG: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SHI CHANG HONG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91民初306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信用卡欠款人民币5312.22元(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包括本金:4235.98元;违约金:416.89元;现金利息:659.35元;详见《余额构成表》。以上合计:5312.22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如有)、公告费(如有)均由被告全部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SHI CHANG HONG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1月12日09时30分在法治大厦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公告来源: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