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人语
来源: | 作者:前海公证处 | 发布时间: 2018天前 | 282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不动产是一项重要财产,无论购置还是处分,皆需审慎为之。公证经过多年发展,在社会经济和群众生活各个领域发挥着宣传法制、提供证明、加强沟通、实施监督、保全证据、化解矛盾、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促进交往、促进缔约、构筑诚信、降低金融风险、保护知识产权、增进家庭和谐、维护权益的职能作用。特别是在不动产等记名财产的交易与登记领域,公证机构严格的前置性和实质性审查担负起了去伪存真的审查职责,有效弥补了我市产权登记机关形式审查的不足,分解了登记机关的过错登记责任,提高了记名财产的登记效率,确保了登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有力地保障了交易安全。
    不动产的购置与处分是一个相对复杂的流程,很多市民选择了办理委托书公证的方式,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签约、抵押、按揭、过户等手续。所谓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委托行为虽简便易行、切实方便,但风险极大,需要市民审慎授权。
    委托的风险高发点在于:委托的权限过大,委托的期限过长。在委托权限方面,中介版本的委托书经常包括买卖、抵押贷款、转委托、指定收款账户、收款、开设银行账户等权限。在需要担保赎楼的情况下,担保机构代为支付赎楼款,往往会要求卖方签署委托书,将几乎所有相关的权限都委托给担保机构的工作人员,委托书此时发生了“异化”,具有了一定的担保性质。委托权限过大,对委托人来讲存在着诸多风险,可能会被个别不法分子恶意行使授权,谋取私利,甚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买卖、抵押房产,从而导致财产损失。对担保公司而言,寄希望于委托书来担保收回赎楼款等资金,也会因委托授权被委托人取消,也难以达到目的,而应通过完善担保协议的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委托期限方面,委托期限过长使得受托人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都对受托房产拥有处分权,对委托人来讲存在很大风险。实践中,一些委托书的委托期限规定过长,背后往往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隐名买房等原因关系,受托人希望通过委托公证的形式提供保障。事实上,房产的所有权属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所有人,房产所有人的所有权在没有设定有效抵押、质押等的情况下一直是完全的,受托人希望通过委托公证的方式限制委托人的权利、甚至规避法律、实现物权的目的是无法实现的。
    委托公证的初衷在于保障经济活动的安全和快捷,预防纠纷,降低风险。为降低委托人风险,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深圳市公证行业对委托公证进行了多次规范,提供委托书参考格式。公证员在办理委托书公证的时候,一般都会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向委托人提示风险,告知法律后果,但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并没有真正意识到这种风险,反而觉得公证处是在故意刁难。对广大市民来说,在办理委托公证时,应该保持清醒和谨慎,勿轻信于人,尽量选择自己熟悉和信任的人作为受托人,代理权限以必要和合理为限;在签署相关委托书时应该仔细阅读,不明白之处要不厌其烦地询问公证员,了解和认可之后再签名确认,以切实确保资金和不动产安全。
    不动产交易中,资金安全的保障是最重要、最核心的环节,买卖双方很难完全信任,买方很少敢在房产还未完成过户登记的情况下将房款支付给卖方,卖方也很少敢在房产完成过户后才要求买方支付房款,实践中,一些交易选择地产中介公司作为资金监管方,但是这种监管仍未实现资金的完全安全。2007年媒体就报道了某中介公司老总“携款逃跑”,致使客户资金“蒸发”的事件。如何保障资金安全并非是一道无解的难题,“协议提存”公证服务就是一个解决资金安全难题的有效途径。提存,是《公证法》明确规定的公证处的一项业务,也是国际上通行百年的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所谓“协议提存”是指,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依据当事人双方之间签订的提存协议,对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提存公证作为一种非诉讼措施,在消除疑虑、远离欺诈、减少纠纷、提高效率之效能,维护经济与社会正常流转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作用。举个例子来说,比如一种房产买卖中,买卖双方到公证机构签订房款提存协议,协议中约定,买方将首期款、购房款等存放于公证机构的专用提存账户上,待达到约定的条件(一般是房产过户登记完成、新的房产证出来之后),卖方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证明该房产已经登记到买方名下,经过公证处审查核实后,将提存款项交由卖方领受。这样就有效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保障了客户资金的安全。为开展提存业务,深圳市前海公证处设立专门提存账户,该账户独立于公证处自有账户,完全能够做到专款专用和确保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