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证据公证
来源: | 作者:前海公证处 | 发布时间: 2034天前 | 3940 次浏览 | 分享到: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根据法律和依照公证程序,对与申请人权益相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予以收集、固定并进行保管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

  公证机构保全证据,可以有效地防止证据灭失,为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及时解决纠纷和诉讼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对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证据保全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为自然人: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须提供经公证机构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二)申请人为法人:

1、公司的营业执照;

2、如法定代表人直接办理,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应注明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及其身份证(如企业注册地在深圳之外的,该法定代表人证明书须在当地办理公证);

3、如授权他人办理,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应注明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及受托人身份证(注册地在深圳之外的公司,其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须办理公证);

(三)情况说明或保全证据申请(应详细载明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保全证据的原因、用途,保全的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和要点、地点及保全方式、方法、操作步骤等)。

(四)申请人与保全的证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如产品专利证书等。

(五)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