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函/在职证明公证
来源: | 作者:前海公证处 | 发布时间: 1432天前 | 3854 次浏览 | 分享到:

派遣函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单位出具的派遣函予以证明的活动。

在职证明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予以证明的活动。

派遣函、在职证明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营业执照;

(2)如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应注明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及其身份证;

(3)如授权他人办理,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应注明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及受托人身份证;

(4)被派遣人/在职人员的身份证(非深圳户籍的被派遣人/在职人员需提供居住证),派遣函/在职证明中写明护照号码的,应当提供护照),劳动合同和社保单;

(5)派遣函/在职证明;

(6)与公证事项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根据派遣函/在职证明涉及的内容提供如税单、银行进账单等能够证明被派遣人/在职人员工资收入的证明等);

(7)如申请人申请证明签名和印章,则要求签名人亲自到场并携带印章及公安机关发的申请刻制印章登记卡;

(8)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备注1:发往阿根廷、巴西的派遣函公证或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在职证明公证,须公司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公证处申办。

备注2:所需提交的资料如无特别注明均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