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监护人在一定时期内因特定原因无法行使监护职责的,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行使。在未成年人出国(境)期间,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在此期间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通常要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签署委托书(声明书),将监护权委托给他人(或机构)行使,并对委托书进行公证。
监护权委托(声明)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签署监护权委托书(声明书)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监护权委托(声明)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及父母的身份证件,申请人没有深圳户口的须带原居住地户口簿、身份证和居住证;
(2)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
(3)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无需提供),非婚生子女提供亲子鉴定书;
(4)父母的结婚证;
(5)委托书/声明书;
(6)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7)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备注:所需提交的资料如无特别注明均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