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公证处成为广东省商业秘密保护服务大联盟首批成员单位
来源: | 作者:深圳市前海公证处 | 发布时间: 129天前 | 2742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4年6月28日,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办,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办的“黄金内湾商业秘密保护服务能力提升活动”在深圳顺利举行。

     会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布成立“广东省商业秘密保护服务大联盟”。大联盟旨在提升全省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治理水平和服务效能,维护全省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成员单位包括全省各地商业秘密保护基地、从事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司法鉴定机构、法律服务机构、技术服务机构、保险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大联盟通过整合全省商业秘密保护服务资源,加强行业协作,提高商业秘密保护水平,为全省各类经营主体提供优质、高效的商业秘密保护咨询维权基础援助服务。大联盟首批成员单位共有38家。深圳市前海公证处作为广东省唯一的公证行业代表,成为首批成员单位。

     前海公证处将以加入广东省商业秘密保护服务大联盟为契机,立足发挥公证制度特色和职能优势,为各类经营主体提供优质、高效的商业秘密保护公证及知识产权调解服务,为全省知识产权保护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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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存储业商业机密保护标杆案

★【案情简介】

      2014年至2015年期间,深圳A公司自行研发了某项存储测试技术并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自2013年起,被告甲任A公司研发部软件工程师,参与了存储测试项目中软件部分的研发,并于2015年开始任项目主管,负责项目管理工作,甲在工作中掌握部分A公司的技术秘密且与A公司签署了保密协议。自2016年起,被告乙于A公司任研发部项目助理,日常工作包括了解、跟进、协调公司的客户以及潜在客户的产品技术需求,因此乙在工作中掌握项目中的客户资料及潜在客户资料。2018年5月和12月,甲乙相继从A公司离职并都加入了被告B公司,两人均与A公司签署了保密协议。A公司表示,B公司在甲乙入职前主要从事其他贸易,并未涉足存储硬件测试业务。

     2018年下半年开始,B公司通过由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的C公司在市场上销售存储产品,产品所使用的技术与B公司对外宣称所用测试技术以及A公司使用的技术相同。

     A公司以甲、乙、B公司三被告侵害其测试技术商业秘密为由,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20年6月,深圳中院受理该案并予以立案。经审理,深圳中院认为,被告B公司未经许可在相关测试经营业务中使用了A公司在案件中主张的相关商业秘密密点的技术信息;A公司涉案的商业秘密由被告甲、乙未经许可披露给被告B公司,被告甲、乙、B公司共同侵害了A公司对上述商业秘密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23年12月深圳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深圳中院支持了A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A公司涉案商业秘密的行为;三被告连带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1400多万元。

★【公证作用分析】

      自2020年始,A公司因前述案件收集证据的需要,向深圳市前海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至2023年底,我处立足于A公司的实际需求,从不同场景、不同维度进行公证方案设计,累计为A公司办理了10余件包含证据保全、证书执照等类型在内的公证,出具30余份公证书,为维护A公司的合法权益并推动A公司取得胜诉结果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和助力。

       概言之,前海公证处重点从以下几个场景进行公证保护:

      1.网页取证。因本案涉及到大量的行业标准和侵权线索,为固定相关证据,同时由于部分信息只能在网页端进行查询和浏览,因此我们对相关网页进行公证保全。

     2.涉嫌侵权的实物购买。因B 公司在不同渠道销售涉嫌侵犯A公司商业秘密的商品,我们对A公司代理人的线上购买以及购买后收取实物的行为进行公证保全,前述公证书作为后续诉讼证据使用。

    3.A公司部分数据信息存于公司的内部电脑中,为证明商业秘密的原创性以及研发时间,对A公司存于其内部办公电脑中的部分数据进行提取,并对前一过程进行公证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