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人语
来源: | 作者:前海公证处 | 发布时间: 2015天前 | 2510 次浏览 | 分享到: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金融于一体的现代商业形态,和前海打造产业升级引领区、建设世界服务贸易基地的战略目标高度一致。融资租赁合同公证是前海公证处特色公证法律服务。融资租赁合同一般期限较长、租金数额较大,如何确保租金安全是出租人最为关心的问题。而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特殊职能作用,可以为合同当事人的资金安全再上一把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和《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公证机构在办理一些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并以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权文书时,可依法赋予这些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适当时,债权人可以不经诉讼程序直接凭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了贯彻《民事诉讼法》等有关强制执行的规定,规范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和执行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于200091日发布了《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司法通【2000107号)(附件一),明确规定对于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执行。

前海公证处在办理融资租赁合同公证的同时,会建议合同各方当事人对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一方面督促债务人依约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另一方面在债务人出现违约情况后直接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节约各方诉讼资源,确保债权人资金快速回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