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权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即未成年人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没有深圳户籍的,须有深圳居住证;
(2)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能反应父母子女关系的材料);
(3)申请人(即未成年人父母)的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判决离婚的,需提供法院判决书;
(4)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天然监护人,因此办理监护权公证需要父母双方共同申请,如一方已经去世,需提供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明及户口注销证明;
(5)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备注:境外的证件或文书(含出生证、结婚证、亲子鉴定报告等)需要在证件或文书的颁发/签发/出具地办理公证手续,并办理认证手续。如,子女在香港出生,此类公证则需在有中国委托公证人资质的香港律师处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香港委托公证人名册,可登录http://www.caao.org.hk/网站检索查询,就近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