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同(协议书)公证应提交的材料(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公证参照此项):
(一)被转让公司(目标公司)应提供的资料:
1、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2、公司章程或合伙人协议(转让前的);
3、公司股东会决议;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有关股权转让的董事会决议;合伙企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合伙企业的财产,提供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证明;
4、有限公司(含普通合伙)的受让人为公司原股东以外的,他方自然人股东均应携身份证到公证处声明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若他方自然人股东无法亲自到公证处,则必须提供经公证的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书;法人股东提交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书。
5、公司公章。
(二)转让方、受让方需提供的资料:
1、转让方、受让方为自然人:
转让方、受让方均须携本人身份证(港澳台居民提交身份证和通行证,外国人提供护照)在公证员面前签名。如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2、转让方、受让方为中国内地法人:
(1)公司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及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盖公章);
(2)如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到场,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其授权委托书须公证,如营业执照不能带原件,则营业执照须公证。
(3)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注明同意转让或受让情况);
(4)公司章程、公司公章;
(5)股权转让涉及国有或集体资产的,需提交评估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文件等。
3、转让方、受让方为境外法人:
(1)转让方、受让方为港澳地区公司,所提交的材料(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需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当地公证人办理公证,并办理转递;转让方、受让方为台湾公司,其材料经台湾地区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由台湾海基会寄送;
(2)转让方、受让方为外国公司,所提交的材料(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需经当地国家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认证。
(三 )股权转让合同(协议书)一式若干份;
参考样本可登陆深圳市前海公证处网站www.qhnotary.com下载。
(四)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备注:所需提交的资料如无特别注明均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附件下载:《股权转让协议-有限公司-零出资-自然人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