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深圳居民,子女在中国香港地区或其他境外国家或地区出生,申请办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公证的,请提供下列材料:
1、父母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2、子女的身份证、通行证(回乡证)、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3、涉及非婚生子女的,需要提供亲子鉴定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4、境外的证件或文书(含出生证、结婚证、亲子鉴定报告等)需要在证件或文书的颁发/签发/出具地办理公证手续,并办理认证手续。如,子女在香港出生,此类公证则需在有中国委托公证人资质的香港律师处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香港委托公证人名册,可登录http://www.caao.org.hk/网站检索查询,就近办理。
另外,因跨境学童的证件正常工作日均需使用,在遇到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但材料不齐备时(如境外出生证没有办理公证等),可先行预受理,仪器验核证件真伪后使用高拍仪拍照存档,避免重复使用学童证件给学童过关带来不便。公证书在当事人补齐全部资料后发放。
深圳市前海公证处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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