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公证
来源: | 作者:前海公证处 | 发布时间: 2138天前 | 2734 次浏览 | 分享到: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住所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住所地的活动。

住所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身份证(非深户的增加提供居住证,港、澳、台同胞增加提供通行证,外籍人士需提供护照并增加提供居住地派出所打印并盖章的外国人居住登记信息表原件);

(2)户口簿;

(3)自有房产的房产证。租房居住的经备案的租赁登记证明、近一年的水电单或电信账单或信用卡账单等;

(4)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