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滨海时报
2015年2月4日,最高法院发布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邮件、短信、微博微信、网聊记录等电子数据形式可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近年来,随着微信作为交流方式越来越流行、使用频率越来越高,其作为电子证据出现的情况也不断增加,但真实性通常是电子证据的“硬伤”。而电子证据的合法取得,是与公证这一维权武器密不可分的,建议当事人尽量在诉讼前的取证过程中,请公证员现场公证,并作出公证文书。
公证保全网络著作权
一家著名软件公司委托律师到泰达公证处申请办理电子证据公证。这家公司曾将旗下一款游戏的代理权给了另一家公司,后来双方发生纠纷,软件公司终止了合作。但软件公司发现这家公司依旧在运营游戏,软件公司担心自己一旦提起维权,对方会立即停止运营游戏,灭失相关的电子证据,于是决定提前对这款网络游戏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在公证处的电脑上,公证员全程监督了软件公司技术人员使用屏幕截屏和屏幕录像的方式,记录下时间,把进入网络游戏平台的每一个步骤所形成的页面均予以保存,把证据以文档和录像的方式存入光盘。公证处随后出具了公证书。
网络侵权具有电子数据庞大、传播迅速、易篡改等特点,如果不对电子内容加以收集、固定,一旦提起诉讼,这些证据也许将会消失。而通过公证的电子证据,能确保公信力,更容易被法院采纳。
电子证据公证需求日增
据媒体报道,一市民发现自己购买的产品自身外包装上的功能介绍与通过扫描该产品外包装上二维码所得的功能介绍严重不相符,怀疑涉嫌虚假宣传。当事人来到公证处希望办理电子证据保全公证以便固定网络证据,退货拿回货款并获得赔偿。公证员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通过自用QQ账号和密码登录QQ软件,利用该软件自带的“扫一扫”功能,扫描产品外包装上的二维码,随后出现该产品网上店铺的网址链接,点击确定进入该产品的网上店铺,浏览相关信息。上述每一个步骤,公证员均进行了手机截屏并全程摄像,以保证在操作过程中的系统性、全面性和真实性。涉事商家知道当事人办理电子证据保全公证后,为避免更大的纠纷和损失,主动将当事人的货款退还并赔偿了当事人办理公证等手续产生的费用。
随着现代电子信息技术的日益发展,基于电子信息技术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而该类纠纷中取证的最大难点就是证据的无形性。电子证据保全公证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强了公证机构公信力。
微博微信“走”上证人席
音响师穆师傅自2010年就为某婚庆公司工作,对方迟迟不和他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缴纳社会保险。穆师傅遂将婚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公司却称,双方没有劳动关系。穆师傅随即提交了大量经过公证处公证的证据,包括自己与公司老总的微信、QQ聊天记录,往来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资料介绍,以及涉及日常费用报销等内容。最终,法庭采信了该证据,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而某金融公司的方女士则因为自己的微博、微信圈丢了自己的工作。金融公司以方女士经常旷工而决定终止劳动合同,方女士起诉到法院。法庭上,方女士和公司的争论焦点是到底有没有旷工。公司出示了包括电子邮件、电话记录、微博、博客、电脑文档公证书、护照等证据,其中包括经过公证的方女士在微信朋友圈里晒的照片、微博和博客上的游记照片等,称方女士旷工去旅游,达到了公司规定的允许迟到的天数。最终,法庭采纳了公司的观点。
电子证据已经从早期的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扩展到现在的微博、微信、QQ聊天记录等各种形式。以劳动争议纠纷为例,电子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囊括了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终结,以及入职时间、岗位工资、辞职原因、加班与否的认定等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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