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来源: | 作者:前海公证处 | 发布时间: 1950天前 | 1463 次浏览 | 分享到:

(2009年1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9年1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高检发释字〔2009〕1号公布  自2009年1月15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公证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是否构成犯罪的请示》(甘检发研〔2008〕1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施行以后,公证员在履行公证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公证书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